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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致全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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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致全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发文日期: 2019-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致全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致全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09-20
  尊敬的全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各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感谢您对通化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8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法》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耕地占用税由条例上升到法律,也是对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完善,其对保护耕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耕地占用税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纳税申报请知晓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范围。《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四)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方式。《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六)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税额标准请了解
  我市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于2019年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具体税额标准如下: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为30元/平方米;通化县、辉南县、柳河县、集安市为18.5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降百分之二十后的比例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税收优惠请记好
  (一)《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若您的经营活动有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暂予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则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免征的范围:《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减征的范围:《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减税降费政策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款、第四款,以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之规定,若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已经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情形下,可同时叠加享受适用税额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办理方式。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咨询方式请记牢
  《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欢迎您积极参加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尽快掌握熟悉耕地占用税政策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如果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尊敬的纳税人,我们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为您提供办税便利,确保新税法平稳实施。让我们继续携手同心,共同努力推进《耕地占用税法》顺利施行,为保护我们家乡的“绿水青山”,建设美丽通化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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