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案例]13000198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文件的规定,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认证期限而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贵公司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退还或留抵下期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