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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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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税一[1994]140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一[1994]140号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8-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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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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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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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辽税一[1994]140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煤炭生产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销售煤炭产品多缴的税款,应进行认真审核,并记录在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按本通知执行。
二、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煤炭产品多缴的税款,按下列顺序处理:1.首先抵减企业8月底前欠缴的增值税;2.从企业第4季度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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