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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发[1994]6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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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发[1994]63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发[1994]6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6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4]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速通知企业,对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否则,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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