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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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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国税发[1994]63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发[1994]6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11-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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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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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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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辽 国税发[1994]6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4]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速通知企业,对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否则,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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