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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859 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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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抵扣问题
[案例]130000859

自2009年1月1日起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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