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定期盘亏的零件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案例]1300019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定期盘点生产零件发生的盘亏,如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则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