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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沈军税联字[1995]2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后勤部关于部队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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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军税联字[1995]28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沈军税联字[1995]2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后勤部关于部队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后勤部关于部队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军税联字[1995]2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沈阳军区后勤部关于部队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沈军税联字[1995]28号
  全文有效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所辖市、地、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军区部队团以上单位后勤部军需(科、股)处:
  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11月20日辽国税发[1994]第80号《关于军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有些地区在理解和执行上不尽一致。为了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精神,现对部队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管理和如何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管理体制问题根据中央军委1993年9月19日(1993)8号《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精神,部队团(独立营)以上建制单位可保留一个主要为部队服务的军人服务社;团以上单位可保留一个主要为部队服务的军人服务社;团以上单位可保留一个主要安置家属、子女就业的家属工厂。批准保留的军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统归各级后勤军需部门管理。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负责对全区所属所供单位军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性质的认定、开办手续的审批等业务工作。
  二、经营性质认定问题根据三省国家税务局和沈阳军区后勤部1994年10月31日[1994]沈军税联字第1号《关于沈阳军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属于经营性企业,由沈阳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确认;属于服务性企业,由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确认。凡确认服务性的企业,均由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名单。否则,不属服务性企业。
  三、确认服务社以服务为主的基本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22日(94)财税字048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确认"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依据是:(一)开办的军人服务社(或军人服务总社),必须是经沈阳军区后勤部原军人服务社管理处批准的文件或手续(包括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审批的)。今后新开办的军人服务社必须经沈阳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审批;(二)必须有部队的投资,资产产权属部队;(三)安排部队部分家属、子女就业;(四)服务的主要对象是部队和部队的广大官兵、家属和职工,个别军人服务总社为部队军人服务社服务的。服务的内容,包括经营的商品和军人服务社开办的附属服务项目,如浴池、理发、洗衣服、修理家电、照像、餐厅等;(五)部队驻地在县城以下和驻地在县城以上城市的部队军人服务社,经营地点在营区或家属区范围内,营业室的大门开设不分对内对外,使用的营业室必须是军产的;(六)实现的利润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上交总后勤部。
  四、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征税问题军人服务社(含军人服务总社),凡由沈阳军区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名单的,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查符合上述条 件的,均暂免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除此之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部队生产经营归口管理后,经军区批准保留的团以上部队家属工厂,可以继续享受军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提供认定服务性企业名单问题军区将认定的服务和安排家属就业为主的军人服务社和家属工厂,分省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名单一份,作为机密保存。省国家税务局按地区将名单提供给市、州、县等国家税务局,注意保密。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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