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1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11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内外销转帐处理问题
(一)目前,外贸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进、销项税额是按内销和外销分别核算的,为了统一税收政策,正确核定进项税额,外贸企业将在内销帐面核算的货物转做外销时,须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简称征税机关,下同)提出申请,由征税机关审核后,按以下原则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简称退税机关,下同)提供进项税额的确认证明,退税机关依此做为确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
文件规定的十二种商品除外)。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以及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确认进项税额。
(二)外贸企业将在外销帐面核算的货物转做内销时,须向退税机关提出申请,由退税机关市核后,按以下原则向征税机关捉供进项税额的确认证明,征税机关依此做为确定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零税件已于购进时从退税款中抵扣完减免免税金额,因此其九三年底的存货应当按内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