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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一字[1995]18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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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一字[1995]183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一字[1995]18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8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8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是指掺兑量重量占原料30%(含)以上的砖、瓦、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等建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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