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21
  • Tax100会员 33114
查看: 677|回复: 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5]7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3 12: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一[1995]70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5]7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7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7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取得的定额运费发票、客运发票,不能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据。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建设基金,从1995年1月1日起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铁路工附业的征税具体事项,省局另行发文明确。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要报市国税局审批。
  四、在按规定确认包装物押金逾期征税过程中,对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确需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经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仍按辽宁省税务局票证管理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农林牧水收购部门统一使用"收购发票"的通知》(辽税票[1994]10号)执行。同时要严格加强免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 制度。
  六、1995年1月1日以后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项税额中"货物项目"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略)及不同税率填列。
  八、为满足生产经营品种较多企业的纳税申报的需要,省局统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样式(略),请按规定填写并附列。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