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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684 自产的机器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产品销售,需要交增值税吗?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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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产的机器设备转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产品销售,需要交增值税吗?视同销售吗?
[案例]1300016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制设备转用固定资产,如果不属于上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不用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不需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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