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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1996]1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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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函[1996]16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1996]1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6]1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6]1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精神,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普通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大对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扭转轻视普通发票管理的局面。
  二、《辽宁省国税系统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见附件一)共列举38种44类全省国税系统统一票样,对仍适用国税系统但并不常用的原辽宁省税务局统一票样,不再作为全省统一票样,可由各市局用于企业自用发票参照票样。
  全省统一票样不再按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等经济性质分别设计票样,但印制、发放时要严格执行票面限额的有关规定。
  三、《辽宁省 * * 市国税局发票销售发票》(见附件二)适用于各级发票发售窗口销售发票收取工本管理费时开具使用(按辽宁省物价局的规定,发票工本费和发票管理费统称为“发票工本管理费”)。“单价”栏应填写每本发票出厂价(国家结算价)和20%管理费的合计数。
   附件1、《辽宁省国税系统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略)
   附件2、《辽宁省 * * 市国税局发票销售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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