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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1996]20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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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1996]207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1996]20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国税—[1996]20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国税-[1996]20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税制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增值税税基,经研究,现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月纳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8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起征点的通知》(辽税-[1994]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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