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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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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国税—[1996]207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1996]20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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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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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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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国税-[1996]20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税制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增值税税基,经研究,现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月纳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8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起征点的通知》(辽税-[1994]10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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