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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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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退休审批
【申请人】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
【实施主体】
区县人力社保局
【管理权限】
区县人力社保局核查
【设定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并在申报前告知职工本人。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保管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存档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申请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退休,并在申报前告知职工本人。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保管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存档机构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退休。
第二步:无用人单位且无档案保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二)非本市户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三)对于无档案的参保人员,在提出退休申请前,应先向退休申报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提出建立退休审批档案书面申请。退休档案应包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办理退休所需材料。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为其建立档案后,再为其申报退休。
第三步:区县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核发《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区县人力社保局核准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区县人力社保局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电话】
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
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
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查询网址】
www.tj.hrs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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