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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232 享受退税政策的固定资产是否要做进项转出或其他的纳税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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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享受退税政策的固定资产是否要做进项转出或其他的纳税调整吗?
[案例]1300012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描述的“所得租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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