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购内销和进料加工业务如何进项税抵扣?
[案例]1300013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二点的有关规定: 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征免税销售额比例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数据进行调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