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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传[1996]3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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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传[1996]30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传[1996]3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6]3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6]3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正在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及新的税务登记编码工作。为此,省局决定全省统一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更换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刻制手续,并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启用新印章 。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的刻制手续,并从使用发票之日起启用新印章 。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办理"发票专用章 "刻制手续。
  四、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 形章 "和"发票专用章 "由省局统一规格、式样,各市国税局自行组织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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