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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641 申请分公司增值税由总公司一并交缴,怎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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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分公司增值税由总公司一并交缴,怎样申请?
[案例]13000164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区范围内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分局受理申请; 同市范围跨区汇总,且属再次申请汇总(即以后新增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分局受理申请。 对于总、分支机构在同市范围内跨区汇总的,如属初次申请的,由纳税人直接向市局流转税科提交申请。 提供以下资料: (1) 《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审批表》(属分局受理的,按一式四份提供; 属市局受理的,按一式两份提供); (2) 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跨区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地市级经贸部门批准认定为连锁企业材料以及地市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实行汇总纳税的证明材料。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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