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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707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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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案例]1300017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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