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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6]18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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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一[1996]187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6]18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8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8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经全省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软件征税问题对集科研、生产和经营于一身的"科、工、贸"一体化性质的企业发生的销售软件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民政、校办企业查补税款问题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民政、校办企业的罚补税款,如果确认属偷税性质的,应全额补征入库,不再返还;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享受民政、校办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按价值确认固定资产时,应以含税销售额确定。
  四、一般纳税人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处理问题对按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从次月起,将留抵税额(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结转余额)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同时,对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前进销项结构不合理、多抵扣的进项税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税。
  五、对倒闭、破产、分离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对纳税人不能提从有关批准文件,而以倒闭、破产名义处理债务、卸包袱的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能按照国税函发[95]288号通知的规定予以抵扣,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对分离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金,可按分离后企业各自分摊的存货成本比例进行分劈,并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六、关于进出口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抵扣税款问题进口货物在境内发生的运费,可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10%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对在境内支付的境外运费则不予抵扣。出口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应单独计账,不予计算抵扣,对于内销的货物发生的运费可按前款规定予以抵扣。
  七、关于价外收入征税问题对经税务机关查出未计入销售额的价外收入,属偷税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不予开专用发票。
  八、关于发行奖券中奖货物的征税问题发行奖券单位对中奖者兑付的各种奖品,实际上是销售货物行为。因此,对兑付的奖品应按其相应金额依6%征收增值税。
  九、关于进项专用发票的签章 问题省局制定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专用发票要统一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鉴于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外省(市)的进项发票,凡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的可视为有效凭证。
  十、邮电部门所属专门从事经销电话号码簿的单位征税问题邮电部门所属的专门从事经销电话号码簿的单位(包括电话号码公司、市话营业处)编印、销售的电话号码簿应按销售货物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一、专用发票抵扣时签章 问题在申报审核时,对经审确属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不准抵扣"章 ,对审核时暂未发现问题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已申报"章 ,以利在以后稽核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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