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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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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国税一[1996]189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6]18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10-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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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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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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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18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铆(国税发[1996]1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的检查,凡超面额开具或擅自改变专用发票基本栏次或内容的,均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得作为购货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的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换算后,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发生尾数误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6号文件办理。
三、价外费用的换算比照此文规定办理。
四、对破产、倒闭企业善后处理中所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予以提供,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理办法》(辽国税一[1996]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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