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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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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国税一[1996]212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6]21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11-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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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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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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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2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关于林业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的通知,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以(1996)财驻辽监字86号文件转发各地。为便于操作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林场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的第一、二条 规定执行。
二、国有林场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财税字[1995]3号文件规定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表,填写《辽宁省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办理增值税退税。
三、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必须按规定先征收入库,后申请办理退税,未按规定入库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增值税退税申请。
四、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退税审批,1996年于年终前办理,1997年按季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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