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电话号码打错是否需重开?
[案例]13000209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所以,您取得的发票不符合上列要求,您可以拒收。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