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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粤人社发〔2018〕107号 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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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统计局
文件编号: 粤人社发〔2018〕107号
文件名: 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
根据《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07号)的要求以及《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的确定机制,以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以及我市2017年全口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66元的标准为计算基础,现将我市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以及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公布如下:
一、缴费基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

2018社会保险年度(指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同),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13%,个人缴费费率为8%。
三、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

2018社会保险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20004元,下限为3100元。职工工资低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的,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缴费基数;高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的,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参保缴费信息系统,设定参数,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顺利参保缴费。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统计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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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发〔2018〕107号  发表于 2021-2-4 11:34
粤人社发〔2018〕107号  发表于 2021-1-2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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