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旧设备,是否要到国税备案?
[案例]13000102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二手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游艇除外)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a)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b) 固定资产目录原件及复印件; c) 购进及销售当年固定资产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d) 原购入时的原始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原购入时的原始凭证”需根据取得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自行购置: 购入时取得的发票; 自行建造: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记帐凭证及相关在建工程帐页、 原始凭证(发票等); 投资投入: 记帐凭证及投资各方确认价值的合同/协议; 融资租入: 记帐凭证及融资租赁协议; 接受捐赠: 捐赠方购入时取得的发票及捐赠合同、协议; 转制投入: 记帐凭证、转制时各方签订的协议及固定资产目录。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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