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是否可以重新开具?
[案例]130001925
不能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