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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019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否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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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1: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否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13000101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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