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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7]第22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修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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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7]第222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7]第22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修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修定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22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修定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22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1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修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修定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下列行为且应在我市交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计(核)算增值税。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增值税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取得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以捉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捉扣额。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6、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和销货折让,应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
   7、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8、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①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9、视同销售的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自产货物为实际生产成本,外购货物为实际采购成本,委托加工货物为其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征收率)
   9、视同销售的货物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自产货物为实际生产成本,外购货物为实际采购成本,委托加工货物为其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
   ①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扶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客车的成本利润率为5%;
   ②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的成本利润率为6%;
   ③小轿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
   ④其他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进项税额
   1、本期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包括: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包括代扣代交的农业特产税)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购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和运费在同一张结算单据结算的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运费金额×扣除率
   ⑤购进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⑥按规定可以转入本期进项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的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②到 ⑤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其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埋藏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律按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依10%的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10%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若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具购进的货物能够划分(核算)清楚,则其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科目核算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可全部承认扣除。
   (3)期初进项税额转入本期进项税额的计算
   ①在1994年度内,纳税人动用期初存货采取按季抵扣动用部分已征税款的办法(1、2月份按月抵扣),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期初存货余额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本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初存货余额 - 季末存货余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 期初存货金额
   ②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五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22户投入产出总承包企业在1995年度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动用部分已征税款的办法年底抵扣比例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为15%),具体实行按月抵扣的办法,每月抵扣1.25%。经市国税局批准,个别企业抵扣比例可适当上调。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年初期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规定的抵扣比例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其应纳税额以及应调减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②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是指不应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结转到出口货物的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A、出口非“进料加工”货物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
   B、出口“进料加工”货物
  当期加工货物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③当生产企业当月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当月月末应纳税额现负数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借方余额,则应依据负数的绝对值调减其埋藏税额,调减的进项税额由退税机关退税,而不能结转到以后月份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A、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调减的进项税额)=当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B、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调减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
   ④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已(应)退税额
   2、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对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原则确定或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1)扣除率的确定
   ①除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钢坯、钢材生产企业外,凡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农业产品的存货和其他存货的外购项目以及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其扣除率为14%;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农业产品的存货扣除率为10%。对于企业存货中既有免税农业产品,又有非免税农业产品的,其农业产品的扣除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扣除率=(1993年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的实际采购成本×10% + 1993年购进非免税农业产品的实施采购成本×14%)/ 1993年购进农业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
   ②对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钢坯,钢材生产企业其实行购进扣税法时形成的期初存货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计算扣除税金后的余额的外购货物和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的扣除率规定如下:外购的钢锭、废钢铁、生铁扣除率为11%;外购的钢坯扣除率为6%;外购的钢材扣除率为0;支付的委托加工费扣除率为9%;其他库存外购货物扣除率为14%。
   (2)其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
   ①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其已征税款的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计算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
   ②商品流通企业,原交纳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的工业生产企业,原实行“销售实耗法”、“购进扣税法”、和按“定期率”办法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其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或支付的委托加工费×扣除率
   ③原实行“购进逐期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计提 的应扣税金余额减去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滞后税款余额后的余额。
   ④对下列货物或货物金额一律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A、库存的报废物资,库存的残次冷背物资(包括市清产核资部门批准核销的期初存货);
   B、库存货物盘盈的金额;
   C、受托加工、代销的货物;
   D、用于出租的货物;
   E、估价入帐的货物;
   F、已经销售而购买方尚未提取的货物;
   G、免税货物。
   H、用于生产免税及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的货物。
  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
  为了归集和全面反映一般纳税人在每一个纳税期内发生的每笔购销业务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的调整、已纳税额和出口退税内容,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②“已交税金”专栏记录纳税人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③“销项税额”专栏记录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④“出口退税”专栏记录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或收到退回的税款。
   ⑤“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⑥“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纳税人月终转出未交和多交的增值税额。
   ⑦“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分别记录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和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免抵增值税额。
  根据一般纳税人在以上各栏次记录的内容,本期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可由下式表示: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发生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额+本期出口退税发生额-(前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余额+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本期减免税款+本期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发生额)
   (二)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1]对外销售
  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价外费用
  按照取得价外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价外费用中所含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庆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不含税价收入,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包装物押金
  对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照押金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包装物押金所含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不含税包装物押金金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对于应直接征税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包装物押金中所含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A、年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按照折扣后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折扣后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折扣后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商业企业同时按照不含税折扣金额,借记“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B、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注明,按照折扣后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折扣前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折扣前实现的销售收入与全部折扣金额的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商业企业同时按照全部折扣金额,借记“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5]销货退加和销货折让
   A、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冲销原会计分录,借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科目。同时按照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后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比照第[1]条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B、依据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按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比照本条前款规定做冲帐处理。
   (2)视同销售货物
   [6] 委托代销货物
  依据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比照第[1]条规定进行帐务处理。若受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委托方应按手续费结算金额,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 目。
   [7]销售代销货物
   A、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比照第[1]条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
   B、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货物,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费收入,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按照实现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
   [8]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按照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和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若货物的成本是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要同时结转货物的成本差异。
   [9]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按照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和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照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若货物的成本是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要同时结转货物的成本差异。
   [10]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按照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的投资作价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货物的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按照货物的作价金额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贷(或借)记“递延投资损失”科目。若货物的成本是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要同时结转货物的成本差异和进销差价。
   ⑾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
  按照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的成本和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货物的成本,贷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若货物的成本是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要同时结转货物的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
   ⑿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按照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应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3)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⒀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的货物或劳务。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或进口货物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的金额,借 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购进货物尚未付款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抵扣凭证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或其它抵扣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待摊费用──未付款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款金额,贷记“应付帐款”科目。付款后,按照付款金额,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或其它抵扣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未付款税额”科目。
   [14]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品。
  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税额和计算出的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的金额比照第⒀条规定进行帐处理。
   [15]支付的购销货物运输费用
  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去付的运费扣除增值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支付的运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6]转入本期进项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未付款税额。
  按照转入本期进项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待摊费用──未付款税额”科目。
   [17]受托代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A、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货物,其购进环节的帐务处理比照第⒀条规定执行。
   B、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货物,其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应付帐款”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4)接受投资、捐赠转入的货物
   [18]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19]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货物采购成本的金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5)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进项税额
   [2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接受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发生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21]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按照损失或改变用途货物的成本和相应的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照相应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照货物的成本,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照货物的成本,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若上述货物的成本是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要同时结转货物的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
   (6)未交、多交、退还、上缴、减免税金和出口退税
   [22]转出未交税金
  按照当月发生未交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3] 多交税金
  按照当月发生的多交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24]上交税金
   A、上交本月增值税时,按照上交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B、上交以前月份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5]退还多交税金
  收到退还的多交税金时,按照退还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6]减免税金
   A、收到退还的减免税金时,按照退还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B、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按照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7]出口退税
   A、外贸企业和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照计算的不予免税、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借记“生产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B、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月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借方余额时,按照计算的应由退税机关退税的应退税额,借 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外贸企业货物出口后,按照计算的应由退税机关退税的应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C、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照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D、外贸企业和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收到退税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时,按照收到的退还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2)上缴税金
  按照上缴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业务行为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4)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全部货物都是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比照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执行,若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部分货物是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则其按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应按一般纳税人的核算办法记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栏。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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