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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451 分公司,无独立法人增值税项可否用于分公司相关税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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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1: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公司,无独立法人增值税项可否用于分公司相关税项抵扣?
[案例]130001451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发生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五日内(工作日)报送合同复印件到进项审核岗备案; 有自营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在第一次签订进口合同五日内(工作日)还应同时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关于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或对外经营贸易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未按期报送合同或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请您企业按上述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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