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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财税字[1998]305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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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财税字[1998]305号
文件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财税字[1998]305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8]305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8]305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连锁经营企业中实行直营连锁、自愿连锁、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对直营连锁部分按照财税字[1997]97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执行,对于直营连锁以外部分按照财税字[1997]97号文件第三条 规定执行。
  二、在同一市(省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连锁企业,报经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跨省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裁定。
  四、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比照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固定业户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分店经营中如需开具发票,应回总店所在地由总店统一开具发票,分店不得自行领取、填开发票,也不得携总店发票代总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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