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核算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案例]1300008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请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