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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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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6/11/art_1053_13211.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10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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