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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1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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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28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1020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8〕1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年12月1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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