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用过的旧物品卖给别人,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需提交何证?
[案例]13000124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账册、原购货发票等能够证明原值的资料复印件。 3.销售明细表(列明资产名称、原值、销售价格等)。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