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税问题的批复
辽国税所函[1999]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税问题的批复
辽国税所函[1999]第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日
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如果被投资企业用享受国家减税、免税照顾的,在此期间,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缴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