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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9]13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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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一[1999]139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9]13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3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3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5月份召开的全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金税工程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全面落实会议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的各项工作,经研究,现将全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同时将使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十万元版手工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库存十万元版手工票按规定改为万元或千元版发售;库存旧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作废:对所有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新版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同时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
  三、现时领购、使用十万元版手工专用发票的企业和使用电脑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对已完成十万版防伪税控系统推行任务的地区,要将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年底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凡未按规定期限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税务机关不得授权其开具十万元版电脑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十万元版手工专用发票和省内非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应在2000年3月底前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抵扣。
  五、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财务人员。基层税务干部和服务单位的有关人员,要经过省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组织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培训合格的,由省级国税机关颁发全国统一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六、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使用的系统软件和专用设备(主要指金税卡和IC卡),由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授权批准后,服务单位统一发售。服务单位只负责专用设备的发售、系统安装调试及售后维护,维修等服务。
  七、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范围后,按总局规定,航天金穗公司商省级国税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建立省内的服务网络。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根据我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需要,会同省局信息中心,与省级服务单位研究组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网络及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相关事宜,以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各地要切实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部门间协作,建立明确的分工责任制,严格按总局国税发[1999]87号、省局辽国税函[1999]8号和辽国税函[1999]22号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
  九、各地务于8月15日前完成选户和上报工作,并将本地区推行计划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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