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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700 企业宣传产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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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0: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宣传产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案例]130001700

一、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时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需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若企业将画册无偿赠送给客户的,需视同销售货物计征销项税额,对其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取得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的可作为抵扣的凭证。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若企业发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宣传费用,取得合法凭证的,可按上述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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