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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9]16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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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一[1999]16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9]16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6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 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抓紧贯彻落实。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必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按省局的统一部署,抓紧时间贯彻落实各项推行工作,并积极做好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宣传,选户等实施前准备工作,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省内库存旧版电脑发票届时作废,停止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抵扣。
  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用专用设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服务单位统一发售,各地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定购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设备的发行,并认真履行对服务单位有关专用设备经销、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等监督管理职能。
  四、企业用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按总局要求由企业自行购买,税务部门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品牌和经销单位。税务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相关的设备经销及技术报务,特殊从事服务的,也不得参与收费。
  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企业,务于9月底前将通用设备配置到位,服务单位于10月底前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工作。
  六,按总局要求,防伪税控系统不断扩大推行范围,市级要建立防伪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及专门从事计算机相关软硬件维修维护人员;2.经防伪税控系统专业培训,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3.与当地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签订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协议合同书。服务单位的建立情况务于9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七、服务单位职责:1.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系统软件的发售;2.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3.系统的维修维护等服务;4.技术咨询及服务;5.定期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做好工作职责的衔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推行工作计划,保证推行工作积极有序地进行。
  九、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拟定于9月中旬举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班,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各地要相应做好组织准备工作。
  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相关事宜,亦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十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按省局统一部署,务必抓紧、抓好、抓实各项推行工作。对组织不力,工作效率低,影响全省推行工作进度的地区,省局将适时予以通报。
  十二、各地在推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统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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