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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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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发[1999]102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9]10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11-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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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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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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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10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102号
全文有效
1999.11.03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从1999年12月1日起,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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