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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639 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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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0: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1300016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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