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人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人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22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文件,现将对企业及个人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境内机构及个人开具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由地税各主管局涉外科负责,未设有涉外科的,由税政科负责。
二、地税各主管局在开具税务完税凭证时,必须加盖各局的公章。
三、各项税务凭证由各局暂自行印制。编号为5位,第一位是凭证代码,按本《通知》附加顺序依次为1、2、3、4;后4位是各凭证的顺序号。
四、对售付汇时发生的预付款或取得的收入还未到纳税期的,申请售付汇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证明此项收入已到税务机关备案,还未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还未到纳税期。在此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进行监控,等纳税义务实现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完税情况再开具完税凭证。
五、对享受免税的收入,在免税手续未批准之前不能付汇。
六、当售付汇地点与纳税地点不在同一个地区时,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凭证。
七、对2000年3月1日之前集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售付汇时税务机关应再出具一证明,证明此收入已完税。
八、为保证开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购付汇的纳税人应在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税局,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申报纳税或免税审批等手续。申请购付汇纳税人应在办理购付汇前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开具相关税务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