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经贸综字[2001]第97号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经贸综字[2001]第9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0月10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护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针对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1、我省生产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企业要按《办法》要求,认真进行样品检验、生产一次性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
2、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在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一致性审查申请的同时,应将申请材料给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各提供一份。
3、经产品一致性审查合格,已批准减征某些车型消费税的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环保局将配合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不定期地对减税车型的排放性能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