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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2002]33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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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函[2002]334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2002]33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2]33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2]33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今年3月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全省国税系统集中开展了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前阶段工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加油站尚未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没有落实到位;有的加油站或售油点还没有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地区间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检查很不平衡;对加油站的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为了有力地推动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达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的,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是巩固和扩大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注重职能部门间协作,全面完成加油站的各项税收整治工作任务。
在年底前,各市局整治办要向省局提交有内容、有数据、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二、组织安排
省局组成6个工作组,成员包括稽查、征管、流转税等部门人员及从各地抽调的兼职稽查员。工作组定于明年一月中下旬到各地进行检查验收。
第一工作组负责沈阳、铁岭地区;
第二工作组负责鞍山、营口地区;
第三工作组负责抚顺、辽阳地区;
第四工作组负责本溪、丹东地区;
第五工作组负责阜新、朝阳地区;
第六工作组负责锦州、盘锦、葫芦岛地区。
三、内容方法
这次检查验收内容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61号)的执行情况及成效。
采取听取汇报、索取报表、调阅征管资料和稽查案卷的方法进行。必要时,直接选户进行税务检查或复查。
四、考评通报
这次检查验收实行目标考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即按目标设定基础分值,达不到目标的扣减相应分值,直至扣完为止。
(一)增值税征收管理目标,基础分值30分。
1.未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5分。
2.末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或者台账不能完整、详细记录当日加油情况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2分。
3.未按规定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或者汇总数据不完整准确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2分。
4.未按规定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加油站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2分。
5.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未将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2分。
(二)税控装置安装使用目标,基础分值30分。
1.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加油机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5分。
2.未按规定对税控装置或加油机进行初始化的,每发现一户 (次)扣减2分。
3.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加油机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2分。
(三)税收专项检查目标,基础分值40分。
1.检查面未达到百分之百,每发现一个漏查户(次)扣减2分。
2.检查深度未到位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2分。
3.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2分。
4.未按规定处罚的,每发现一户(次)扣减2分。
5.稽查款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率未达到百分之百,每低一个百分点扣减1分。
在此基础上,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省局将分地区以书面形式提出纠正和整改的意见,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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