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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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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件编号: |
辽国税发[2003]9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国税发[2003]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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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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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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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3]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3]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发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回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减免税企业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减免税情况按上述5种减免类型分减免户数、金额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接到文件后要抓紧落实,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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