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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891 自2010年1月1日起,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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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月1日起,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期限是多少?
[案例]130000891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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