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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3]10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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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3]108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3]10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10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10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方便纳税人认证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一种方式(以下简称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各种电子介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解密、认证的一种认证方式。
  利用网络传输是指利用Internet网络传输电子数据;利用电子介质是指用磁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传输电子数据。
  第三条 企业采集方式的应用,应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企业采集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企业采集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采集方式的推广和具体管理;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培训、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统一采用为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中税华通公司开发的企业自行采集方式软件。
  企业采集方式的技术服务单位为经中税华通公司授权的大连森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企业采集方式,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金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持表到技术服务单位办理培训、安装、使用等事宜。
  采用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指定专人,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操作该软件。
  企业自行采集方式软件原则上不得与防伪税控开票软件、电子申报软件安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上。
  第六条 采用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企业自行采集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有效工作日以前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如遇以下情况,纳税人也可持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1、企业自行采集软件或硬件设施损坏,截至每月最后一个有效工作日仍无法恢复使用;
  2、因电子介质故障原因无法正常传输数据。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日接收企业报送的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后,通过认证系统解密还原,并同时将认证结果(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发送给企业。
  第八条 纳税人通过企业自行采集软件接收税务机关认证结果数据,将当月认证通过(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按增值税相关规定作为当期抵扣凭证,并自行打印《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连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装订成册备查。
  第九条 认证未通过的(除认证相符外的认证结果),纳税人可根据规定将抵扣联票面信息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也可携带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纳税人经修改后重新报送的抵扣联电子数据仍为认证未通过的,必须携带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认证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采用自行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抵扣联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予认证,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防伪税控抵扣联,不得使用企业采集方式软件认证抵扣联复印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取消其企业采集方式的使用资格,并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停止对其相关的服务:
  (一) 注销税务登记;
  (二) 纳税人要求采用其他认证方式;
  (三) 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大连森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服务规范》
  2003年6月15日
  为保证企业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电子信息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方案》,特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服务规范。
  一、培训规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学员的学习质量,服务单位需具备一批素质好、业务精、懂教学、讲奉献的培训教师。
  第二条 培训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身体健康,能胜任长时间的教学工作;
  3、能对授课内容作出具体分析,制定出符合学员接受能力的教学方案;
  4、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5、有较强的培训技能;
  6、有高度的责任心,善于学习,有提高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为了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服务单位须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培训教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每个培训机房内所配置的计算机数量,至少保证每两名学员使用一台计算机;不得强行要求用户自带学习用机。
  2、培训教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扫描仪和实物发票票样(复印件)、打印机,且能够正常运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保证每个学员均能够上机实习操作。
  3、培训教室内应配备投影仪或局域网络等电子教学设备。
  4、每个培训班除配备一名主讲教师外,需按10-20名学员配备一名辅导教师,每班原则上不超过40名学员。
  第四条 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中税华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培训方案进行系统培训。
  第五条 培训前,服务单位应制定系统的培训方案;培训后,应对培训情况及时总结。
  第六条 服务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试题对学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服务单位颁发上岗证书;考试不合格者,由服务单位免费为其培训直到合格。
  第七条 为保证培训质量,使学员在培训后能够规范操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系统”软件,服务单位须对学员严格考核并做好考前准备:
  1、提前一天对所有考试用机进行调试,安装好考试软件,确保机器正常运行;
  2、每个考点须配备3~5台备用机;
  3、考场内需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打手势、作暗号、偷看、抄袭或故意让别人抄袭;
  4、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查验考生的证件与机位是否准确;
  5、考试时如机器出现故障,要及时更换考试用机;
  6、监考人员考前宣布考场纪律,公布举报电话;
  7、监考人员应按时考试,不得随意更改时间;
  8、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能对考试内容做任何解释;
  9、监考人员监考时应精力集中、不吸烟、不看报、不谈笑;
  10、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考生的作弊行为,必要时取消其考试资格;
  11、考试结束应立即清场,作好收卷工作;
  二、安装服务规范
  第八条 安装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计算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熟悉计算机软、硬件环境;
  3、品行端正、具有团队精神;
  第九条 安装要求
  1、安装人员要衣冠整齐、佩带统一制作的胸牌;
  2、安装人员对用户要耐心、热情;
  3、安装人员安装设备时,必须提醒用户对计算机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备份,不得擅自删改用户数据;
  4、搬放用户设备时要轻拿轻放,切忌带电拔插。
  三、技术维护规范
  第十条 技术服务包括电话服务和上门服务两种方式。用户来电首先由电话接线员接听,记录来电内容,解答常见问题。对于无法解答的问题转接给技术部,安排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求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熟练掌握计算机软、硬件知识,动手能力强;
  3、熟练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
  第十二条 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50个用户至少配备一名技术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工作要求
  (一)电话服务要求
  1、须安装和公布服务电话,每100个用户至少配备1条热线电话;
  2、向用户提供热线电话服务,满足用户服务需求;
  3、对初次安装的用户一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对每个用户一年内进行不少于四次的电话回访。
  (二)上门服务要求
  1、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须在24小时内前往现场,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2、每年向用户提供不少于一次的上门回访;
  3、不得进行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无关的计算机操作;
  4、不得使用用户电话拨打与维修无关的电话;若因维修问题与本单位联系,须征得用户的同意;
  5、严格遵守用户的有关计算机及办公场所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上门服务流程
  1、准备上门服务工具及上门维护单,佩带统一制作的胸牌;
  2、与用户预先约定服务时间,按时到达服务地点;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改期上门的,必须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或改期;
  3、到达用户现场,主动出示证件并做自我介绍;
  4、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的升级服务,应先对机器内原有的数据作好备份,再进行升级操作;
  5、对于系统故障如属于通用设备或操作系统问题,应向用户说明原因,请用户自行解决;如属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软件文件丢失或损坏,造成软件不能正常运行需重新安装采集系统时,应对有关数据作好备份;
  6、服务完毕,请用户当面验机,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7、填写《上门维护单》,并请用户签字。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应妥善保存《上门维护单》,按月装订成册进行保管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回访服务流程
  1、制定季度电话回访计划;
  2、按回访计划进行回访,将回访信息填写《电话回访单》;
  3、汇总整理《电话回访单》,以便备查,并将相关问题交相关部门处理;
  4、上门回访前应先了解该用户的历史服务记录及近期的电话记录情况;
  5、准备上门服务工具和《上门回访单》,佩带统一制作的胸牌;
  6、与用户约定服务时间,按时到达服务地点;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改期上门的,必须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期或改期;
  7、上门回访时应了解以下内容,并填写《上门回访单》:
  (1) 用户当前软件使用的环境及使用情况;
  (2) 用户对使用软件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
  (3) 用户对历次服务的评价;
  (4) 用户的其它需求;
  8、妥善保存《上门回访单》,每月装订成册进行保管,以便备查,并将有关问题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服务单位必须保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服务单位在安装自行采集软件时,不得以用户购买非本单位提供的硬件设备为借口,不予安装自行采集软件或者对用户不予培训。
  第十九条 服务单位为用户服务时,软件部分应严格按照技术维护合同各项条款进行服务,硬件部分按照设备开箱保修单有关条款进行维护,以便用户能正常使用采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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