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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明电[2003]2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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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明电[2003]29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明电[2003]2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明电[2003]2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明电[2003]2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是增值税征管的一次变革,充分体现了税收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堵塞了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上的漏洞。要通过实行“一窗式”管理,按信息一体化的要求,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为下一步税收信息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级主要领导对此项工作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亲自抓、亲自管、深入征管一线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确保总局和省局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证“一窗式”能够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对内要做好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深刻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的重要意义,掌握“一窗式”管理的具体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对外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积极做好配合,按要求填报申报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三、各地除技“一窗式”管理要求,调配窗口岗位和人员外,问时要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在7月6日前更换纳税窗口统一标识(具体样式附后)。
四、要加强对票表比对异常结果的分析和处理工作。通过对比对异常结果的分析和处理,进而从中发现问题是开展申报审核计税工作的目的。同时对形成比对异常的成因进行认真分析,对企业造成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税务机关在操作和管理上造成的,要认真总结,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规程,通过“一窗式”管理促进金税工程的管理,提高增值税的征管质量。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有关规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执行。
六、从2003年7月份开始,各市于每月征期结束后2日内(遇节假日可顺延)之内,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要求,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情况以电传方式正式报告省局,报告中要对稽核比对异常的结果成因和查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要有情况、有问题和解决意见。
七、各地在推行“一窗式”管理过程中要做好分析和总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以便省局统一研究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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