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装运费如何抵扣进项税?
[案例]1300008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所述运输费用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运输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是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 三是金额包括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而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