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小物品可否做固定资产抵扣?
[案例]13000104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