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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969 单位购入生产用的设备能否把已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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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1: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单位购入生产用的设备能否把已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案例]1300019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您描述的情况取得销货方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您描述的情况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上述文件的范围将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不违反上述规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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